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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电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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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52建德电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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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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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电线生产**

 3  企业取得生产**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凡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时向审查组提供):
 凡申请架空绞线单元的企业,须按抽样单元提供代表样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至少有一个抽样单元型式试验的规格为**申请截面(或比申请的**截面降低1~2个规格)。型式试验报告不需无须为全项检验,但必须包含总拉断力试验项目。
 具备做产品型式试验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自行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能够完成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的检测装置及仪器设备(见表3-1)。
 3.9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抽样单元、产品型号、电压等级、芯数范围、截面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生产**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须提交全部已获得的生产**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根据**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抽样单元、电压等级、温度等级(漆包线)、芯数、截面范围、铠装类别、屏蔽类别);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省级**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并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抽样单》(见表5)一式五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由于《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的标准已修订并实施,按有关规定对已取得以上两种产品的生产**的企业(即第1、4、5单元的产品)必须自觉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见表2)。
 自细则发布之日起,新申请取证的企业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含增加单元、增加规格、迁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如有)、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如有)、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架空绞线单元和漆包线单元需按本细则中3.78提供)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全许办[2005]50号文” 要求,填写待发证企业登记表,登记表中“明细栏”填写方式见表8;将申证材料装订成册(两套)后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含电子版)报机械产品审查部;申请增加单元、增加规格的,还需上报全部生产**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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